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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小知识

发布日期:2022-10-28 来源:管理员 阅读:3103次

1、提案定义。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2、提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阐述: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3、提案资格。只有参加政协的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才有资格提出提案。

4、提案的提出。政协提案是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严肃行为,而不是政协单位和委员个人直接面对承办单位的行为。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5、提案审查。提案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提案一经立案后要交有关部门办理,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这是对提案要进行反馈落实的法定性规定。

6、提案工作方针。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

7、提案选题。提案选题范围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尤其是提案者应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8、提案撰写的基本要求。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情况要真实、准确、具体;分析要全面、辩证、且有一定的深度;建议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提案的签署要求。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联名提案人要了解提案的内容,同意后再签名。

10、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6)属于学术研讨的;(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9)指名举报的;(10)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11)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或者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12)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管辖的;(13)其他不宜作提案提出的。

11、重点题案。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12、集体提案。征集集体提案的目的是要集中委员的智慧,提高提案的质量,加重提案的分量。集体提案应该在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形成共识以后整理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13、提案的截止日期。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确定提案的征集截止日期是为了便于审查、统计和向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并便于集中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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