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黑河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的通知
(2022年7月27日政协黑河市第七委员会第三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政协黑河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黑河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省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遴选范围和数量
重点提案从市政协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等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40%。重点提案中应有20%以上的监督性提案。
第四条 遴选标准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爱国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点提案遴选程序: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组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从本党派、本团体当年立案提案中推荐不超过2件,作为本党派、本团体候选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从立案提案中推荐2件提案作为候选提案。其他候选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
(二)初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提案督办部门充分协商,对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研究、分类遴选,初步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主席会议审定,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六条 督办方式
(一)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召开专题会议,邀请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进行重点提案交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会同承办单位制定重点提案督办方案,征求市委、市政府督办部门意见,报主管副主席审核,由市政协主席审定后实施。
(二)重点提案实行主席会议成员分工协商督办制度,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活动应有提案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与,提案委员会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答复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四)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委员会定期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通报重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书面答复征求提案者意见并签字同意后,报送市政协和交办单位。
第七条 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形成的情况报告,重要的以市政协调研、视察报告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其他协商情况以市政协信息方式转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全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视情况组织跟踪督办。对群众普遍关注,且具有全局性、可操作性,办理周期较长的往届重点提案,开展重点提案“回头看”。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